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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一般仅针对当事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进行审理。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合并审理指的是尽可能合并口头审理。对于不同的无效请求人分别提出的不同事实和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则应当分别进行审查并在作出的决定中分别予以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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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7年)》和《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年)》,以期进一步促进司法公开和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了解和监督,进一步传播知识产权法治理念、塑造知识产权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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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专利案件中补交实验数据的问题是近年来争议极大的一个问题。围绕这一问题,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法院展开了很多对话,尝试提出解决方案,但结果并不让人乐观,分歧远远多于共识。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7年修订了《专利审查指南》,明确“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但是,实践中真正采信当事人补交的实验数据的情形极少发生。这种情况令医药界尤其是外国医药公司非常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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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形象实质性相似判断首先要考虑相似的原因。如果相似原因是表达空间有限,两者大部分都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要素及组合,那么两者的细微差异都会被认定为各自独创性表达。如果相似原因是存在较大的表达空间,后者使用了前者的独创性表达,那么即便两者存在差异,仍然会被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本文尝试用通过国内、国外各两起案件法官判决理由的比较得出上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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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应该如何理解“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与“明显区别”的含义呢?我们有必要先了解这一条款的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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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力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别策划:“变革的动力:女性参与创新创造”系列访谈之俞思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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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商标法》第8条关于商标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素的规定中,删除了“可视性”要求,使声音这种非传统商标被纳入了可注册标志的范畴,但此前备受关注的另外一种非传统商标——单一颜色(本文讨论的单一颜色指的是不受固定的外在轮廓限制的、使用在某种商品或服务上意在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色彩)却最终未能被列为可注册商标的客体。反对将单一颜色纳入可注册性标志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自然界中单一颜色种类极其有限,接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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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依赖信息和符号的社会,商标、商号以及逐渐成为标识性符号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企业标识、域名、生产厂家地址等,共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多维的动态的识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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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对话IP人栏目邀请到国际工业产权律师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ttorneys ,FICPI)主席,加拿大迪纬律师事务所(Deeth Williams Wall LLP)创始合伙人Douglas N. Deeth先生。Doug Deeth拥有40余年知识产权诉讼经验,对于加拿大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有着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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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前首席法官Rich曾言,现代专利法是一场名为“权利要求的游戏”。这个比喻太贴切了。专利法实践中最基础、最关键也是最精细的“活儿”就是权利要求的解释,舍此无它。在专利法中,很多关键性法条的适用都涉及权利要求的解释。例如,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说明书的公开是否充分